思考 | 数据资产属性的识别与确认
20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经济从美国悄然兴起,并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对人类现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数据资源成为驱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但是,数据资源至今没有作为一项专门的资产类别出现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数据资产属性的识别与确认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数据资源的资产属性
互联网上数据的含义很广,不仅包括各种数字,还包括符号、字符以及文本、声音、图像、照片和视频等文件。数据资源本质上是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成为企业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比如,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可以提供其合法取得和出售的与共享单车骑行范围和骑行频率相关的数据,为企业办公选址或开发商盖楼选址决策等提供支持;服装制造企业可以向体检机构购买其合法取得和出售的某地区成千上万体检人员的身高、体重等数据分布图,据此开展精细化生产,使产品更符合当地居民身体尺寸特征,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企业的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会计上将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有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企业拥有该项数据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是该项数据资源应当是企业通过已经发生的购买行为等交易方式取得或者自行开发形成的,并且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是企业使用该项数据资源能够产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并且其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上积累了海量的数据,不少企业自身也开发或收集了大量数据。但是,只有符合上述资产定义且能够可靠计量的数据资源才能被确认为资产。比如,有的应用软件APP收集了大量用户的私人信息,这些信息成为了软件开发商的数据资源,但是,如果没有找到合适的应用场景,或者得不到合法授权对外出售,那么它们就不能成为会计上认可的资产。数据的开发必须基于特定业务需求,只有那些能够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数据才能创造经济价值,转换成为资产。
二、数据资产的权益归属
明确数据资产的法律权属既是确认数据资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数据资产在开发、运维、交易和使用过程中保护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关键问题之一。由于数据资产是数字经济时代产生的新鲜事物,关于数据资产的权属及保护问题,现有的法制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同时,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如何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对数据资产的法律权属进行及时和准确的判断也面临着不少挑战。
互联网是大数据的摇篮,是数据资产的主要发源地。数据资产从来源上看可以划分为公共数据源、社会数据源、商业数据源和个人数据源四类。在各种数据源中,有的包含个人敏感信息或者各种隐私,如基因信息、生物信息、财务隐私、医疗隐私、政治隐私等,有的包括企业的商业秘密,还有的涉及国家秘密。这些数据的不当使用可能损害个人、企业或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按照我国2017年开始实施的《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除非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信息。为此,数据开发商纷纷利用各种加密技术为数据脱密,有的大数据交易所也为客户提供数据清洗服务,帮助客户把数据转换成可以交易的数据资产。比如,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和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合作研制了XID加密技术,将敏感的身份信息变成无法还原的去身份化密文。不过,也有人担心在互联网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不排除某一天可以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已脱敏数据主体隐私的可能性。正因如此,欧洲联盟2018年开始执行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更加强调了数据主体的知情权、限制处理权和删除权等权利,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敏感数据的保护。所以,对于数据控制者提供的数据资产,我们首先遇到的难题就是了解或判断数据控制者是否对数据资产拥有合法产权。
随着数据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展,数据资产交易的案例也越来越多。目前, 贵阳、西安、武汉、上海等诸多城市都建立了大数据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并陆续完成了一些大数据交易。交易可以促进数据资产更好地发挥作用,产生更多的经济效益,但是,流通环节中数据资产权属的确认也更加复杂。众所周知,数据资产的开发和运维成本通常比较高,数据的复制和传播成本却相对很低,因此数据资产在流通领域很容易被侵权,引发法律纠纷。要想切实保护数据资产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要明确数据资产的法律权属。
数据资产的权属分为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使用权又可细分为普通许可使用权、独家许可使用权和独占许可使用权。目前我国数据资产权益保护方式包括专利保护、著作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合同法保护、人身权保护等其他保护方式。每种数据资产根据其对应的信息内涵确定适宜的保护方式。能够形成知识产权的数据资产,可以自然获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不能形成知识产权的数据资产,目前权属确认和维权运作相对比较困难。有的大数据交易所对会员单位之间进行的数据交易提供安全保障服务,如通过加密算法,确保数据合法访问和安全传输。
数据资产权属的判断结果,决定了数据资产利益的分配以及责任的划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现有立法没有专门针对数据资产的权属提出明确规定,各利益相关者对数据资产权属的认定还存在不同主张。比如,数据主体认为网络运营者从自己身上采集的数据应当属于自己,而网络运营者认为其能够控制所收集的数据,因此是数据资产的所有权人。另外,作为数据加工处理方的数据公司也认为自己拥有已开发数据的所有权。为了进一步明确数据主体、数据控制人、数据生产者和数据购买者等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尽快建立健全与数据资产有关的法律法规,使数据资产确权有法可依。
鉴于目前数据开发、生产和交易环节中权属确认的法律环境比较复杂,同时数据资产权属确认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对数据脱密技术、安全保障技术等相关措施是否恰当和可靠的判断,所以,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数据分类目录和不同类别数据资产的国家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权威的数据资产权属登记中心,为数据资产质押贷款、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一系列交易行为提供法律上和技术上的支撑。在此之前涉及数据资产权属判断的事宜,最好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认证,非专业人士可以利用专业机构提供的认证结果或鉴定意见作为判断数据资产法律权属的依据。当然,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场景的不断完善,对于上链数据而言,将来可以借助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和时间戳等功能,有效解决数据资产的确权问题。
三、数据资产的资产类型
关于数据资产在会计上应该作为何种类型的资产入账,目前也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数据资产符合无形资产特征,应当归属于无形资产,也有人认为数据资产既具有无形资产的部分特征,也具有有形资产的部分特征,应当作为一种新的资产类型即“数据资产”单列。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定义的无形资产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关于可辨认性标准,要么是该项资产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交易,要么是该项资产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我国《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定义的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能够作为评估对象的无形资产也必须在物理上、法律上和经济上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因此,数据资产能否认定为无形资产,需要结合数据资产的物理属性、法律属性、技术属性和经济属性进行综合分析。
在计算机系统中,数据以二进制形式存在,占用着存储介质的物理空间,数据资产的容量有专门的计量单位来进行度量,并且人类可以通过1/O设备感知到数据的存在。由于数据资源具有这些物理属性,因此有人认为数据资产是有形资产。然而,存储介质只是数据资产的实物载体,并非数据本身。就好比图书的著作权以图书作为载体,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将著作权资产认定为一项无形资产。判断一项资产是不是具有实物形态,关键是看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物理磨损或价值消耗。很显然,数据资产不会因为使用频率的增加而磨损或消耗,符合无形资产的特征。而且,数据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一样具有共益性,可以同时由不同的控制人占有和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特定行业而言,有些数据资产应当归入存货资产科目。比如专门从事数据资产开发和销售的企业,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数据产品应当归入存货资产科目。判断一项数据资产属于无形资产,还是存货,应当根据数据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作用和价值转移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数据资产只在一个营业周期内发挥作用,数据资产的价值在营业周期结束时就消耗殆尽,则应确认为存货。如果数据资产可以在多个营业周期内发挥作用,具有长期资产的特性,则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数据资产包括结构化的数据和非结构化的数据。结构化的数据是使用关系型数据库表示和存储的数据,通常以行为单位,一行数据表示一个实体的信息,每一行数据的属性是相同的。非结构化的数据包括各种文档、文本、图片、图像、音频和视频信息等,数据结构不规则或不完整,没有预定义的数据模型,不方便用数据库二维逻辑表来表现。国际评估准则IVS将无形资产划分为与市场相关的、与客户或供应商相关的、与技术相关的和与艺术相关的四类无形资产,其中与技术相关的无形资产不仅包括专利、专有技术,还包括数据库、算式、设计、软件、工艺流程和配方等。当然,这里的数据库不仅仅指结构化的数据,因其对应的信息实质是一项技术,该类数据库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技术含量。由此可见,判断数据资产的类别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能仅仅以数据化的形式作为分类标准,而是要结合数据资产对应的信息本质,对照现有无形资产类别进行综合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没有提及无形资产的具体类别,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指出,常见的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域名等。对于技术含量较高的结构化数据,可以根据其法律形式,依次考虑是否构成专利权资产、专有技术资产。对于以客户名单和相关信息为具体内容的结构化数据,可以归类为客户关系资产。对于以艺术创作为核心的非结构化数据,可以归类为著作权资产。当然,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大数据应用的不断推广,数据资产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扩展,人们对数据资产的认识也会不断深入。上述9种常见的无形资产很可能不能涵盖所有的数据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目前不能归属于任何一种无形资产常见类别的数据资产,可以根据其对应信息的具体内容,作为新的无形资产类别进行补充。在会计、评估、法律等领域未能取得共识之前,既可以根据其包含的信息类别进行命名,也可以统一称之为数据资产。
数据资产化是数据价值管理和价值提升的基础。面对当前数据资产化进程滞后的不利局面,会计、法律和评估等专业机构应当与企业一起深入探索数据资源的资产属性,并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引导下,尽快解决企业数据资产的确认问题,推动数字经济更快、更好发展。
来源: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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